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提行政會議審查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提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提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一0八年十月十六日系務會議通過
一、為充份運用本系設施,落實教學實習以提升學生知能,特訂定本管理辦法。
二、本餐廳係以提供餐旅管理學系師生教學、實習為主,校內外租借、接待貴賓須以不影響教學實習為原則。
三、租借本實習餐廳酌收場地維護費,其標準訂定如左:
- (一)單日半天(四小時)肆仟元,未滿半天(四小時)以半天計;全天(八小時)捌仟元,超過四小時以全天計。若需同時使用視聽或資訊設備(數位講桌、投影機、播音系統等),則依上列收費標準加倍計費。但特殊情況經校長核准得免費使用,經系主任同意得酌減之。
- (二)以上費用不含本校支援餐廳管理人員之工作費,若聘用本系所屬,其工作費請依據勞基法規範核支。
本校教職員工警,以上列標準之八折計價。但特殊情況經校長核准得免費使用,經系主任同意得酌減之。本校單位依前項規定經校長核准而免費使用時,仍須以經常門經費按收費標準之百分之四十移撥本系,以維基本開支。 - (三)保證金:新台幣2,000元/次(活動結束後,經查場地確實回復原狀且無任何設備損壞時,無息退還)。
四、租借本餐廳手續如左:
應於租借之前五日向餐旅管理學系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並繳交伍佰元作為定金,若俟後取消則定金概不退還。
五、租借本場地須遵守左列規定:
- (一)非經管理單位同意,不得任意變更原有場地之佈置。
- (二)嚴禁在場地內從事違法、妨害社會善良風俗或公共安全之活動。
- (三)各項設備用品不得攜出餐廳,若有遺失或損壞則須照價賠償。
六、借用時段
- (一)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時段08:00~12:00、下午時段13:30~17:30。
- (二)逾時使用達一小時者,加計一個時段費用。若需佈置場地及預演者,以一小時為限,超過一小時者,則需加收一個時段費用。
- (三)假日時段:係指國定假日及非本校上班時間之時段(含星期一至星期五18:00~21:00)。
七、本辦法經提行政會議通過,並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