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廚房及烘焙教室

國立澎湖科技大學餐旅管理系附設中西式廚房及烘焙教室場地租借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一0七年十一月八日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一0八年十月十六日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一0八年十一月十四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一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一一一年六月十六日行政會議通過

 

一、餐旅管理系(以下簡稱本系)為有效整合、運用與管理專業教學場地,特訂定本租借辦法。

二、本場地係以提供餐旅管理學系師生教學、實習為主,校內外租借仍須以教學實習為原則,但校外單位租借則須經專案核准。

三、租借中式或西式廚房及烘焙教室分別酌收場地維護費,其標準訂定如下:

      (一) 中式或西式廚房分別酌收場地維護費及瓦斯費:

             1.場地維護費:半天(四小時)肆仟元,未滿半天(四小時)以半天計;全天(八小時) 捌千元,超過四小時以     全天計。若需同時使用相關設備器皿(基本烹調操作器皿),採組計算,半天每組加收一千元。

              2.瓦斯費:半天(四小時) 貳仟元,未滿半天(四小時)以半天計;全天(八小時) 肆仟元,超過四小時以全天計。

        (二) 烘焙教室酌收場地維護費:

                半天(四小時) 肆仟元,未滿半天(四小時)以半天計;全天(八小時) 捌仟元,超過四小時以全天計。

         (三) 以上費用不含本校支援場地管理人員之工作費,若聘用本系所屬,其工作費請依據勞基法規範核支。

                本校單位依前項規定經校長核准而免費使用時,仍須以經常門經費按收費標準之百分之四十移撥本系,以維基本開支。

         (四)保證金:新台幣2,000元/次(活動結束後,經查場地確實回復原狀且無任何設備損壞時,無息退還)。

四、租借各項場地手續如左:

    應於租借之前五日向餐旅管理學系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並繳交伍佰元作為定金,若俟後取消則定金概不退還。

五、租借本場地須遵守左列規定:

  1. 非經管理單位同意,不得任意變更原有場地之佈置。
  2. 嚴禁在場地內從事違法、妨害社會善良風俗或公共安全之活動。
  3. 各項設備用品不得攜出場地,若有遺失或損壞則須照價賠償。
  4. 如借用單位未完成清理復原(如: 關閉空調、抽油煙機、電源、瓦斯、將所有門窗上鎖等..),往後不再出借。若借用者為系內老師執行推廣教育課程或委辦課程,老師則禁止承接系內專業教學課程外之上述課程與活動1年。
  5. 如有任何設備與器具毀損或遺失,概由使用單位或使用者負責賠償新品或恢復設備同價值之金額。
  6. 若使用單位或使用者之疏忽,引起公共安全事件造成本校損失,概由使用單位或使用者負責賠償。

六、借用時段

(一)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時段08:00~12:00、下午時段13:30~17:30。

(二)逾時使用達一小時者,加計一個時段費用。若需佈置場地及預演者,以一小時為限,超過一小時者,則需加收一個時段費用。

(三)假日時段:係指國定假日及非本校上班時間之時段(含星期一至星期五18:00~22:00)。

七、本辦法經提行政會議通過,並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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